4.2 功能分区与用地比例


4.2.1 功能分区宜包括生态保育区、科普教育区和综合服务与管理区,并可根据现状情况、规模及需求设置二级功能区或简化合并分区。
4.2.2 生态系统较为完整、具有特殊保护和恢复价值的湿地,或有珍稀、濒危生物分布的湿地区域,应划入生态保育区。
4.2.3 湿地公园用地面积应大于10hm²,湿地率应大于50%。
4.2.4 湿地公园用地面积应包括湿地面积和陆地面积,其中陆地面积应分别计算绿化用地、建筑占地、园路及铺装场地的面积及比例,湿地公园陆地面积用地比例应符合表4.2.4的规定。
表4.2.4 湿地公园陆地面积中各类用地比例
表4.2.4 湿地公园陆地面积中各类用地比例

目录导航